营口市为企业提供容错空间,这12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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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地区经过近半个月的环保检查,很多重烧镁砂和轻烧镁砂企业已经停产整顿。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为了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对营口市全地区近三年的环境非法行为进行了全方位归类分析。在征求法律专家、律师和基层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后,最终形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明确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如“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设定了三条: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二是若企业已投入生产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三是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以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为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清单实施后,相关企业经责令改正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将不予处罚,这为企业提供了容错空间,有助于督促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加强环保意识,进而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目录清单》并不意味着降低环境违法的成本。该规定主要适用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以未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后果为前提。如企业不符合《目录清单》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或虽然符合前提条件但同时还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仍将面临处罚。
附件为《目录清单》规定的12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1 |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若企业已投入生产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达标排放,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的 |
3 |
超标排放 污染物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轻微违法,可不予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或警告: (1)5≤pH≤6或9≤pH≤10; (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它污染物超标倍数≤0.1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环保部门备案的。 |
4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
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或因安全、工艺等因素不能立即停产,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立即组织维修的。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不含弄虚作假) |
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6 |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
属于首次发现,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 |
7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的违法行为(不含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行为) |
属于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
8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
属于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 |
9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
首次违法,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1日内完成改正的或因突发故障等原因造成,并立即抢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
10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而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指已具备密闭空间或设备的) |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当场完成整改的 |
11 |
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 |
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
12 |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