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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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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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就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赵春丽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61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王宇航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6741
传真:(010)84756743
电子邮箱:wangyh@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