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福斌: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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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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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福斌介绍,从总体上说,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的主要问题是税费负担过重、各种收费太滥、税“费”化严重。我国已经形成名目繁多与行政级次相一致的多层次“煤炭收费网”,其中,资源环境类25种,经济建设类4种,行业管理类6种,市场行为类6种,企业发展类2种,社会功能类10种,交通运输类35种。这些收费项目中,有不少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巧立名目设置的收费项目。
目前,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增值税率大大高于工业企业增值税率,也是我国煤炭税费负担过重的一大原因。2011年,全国煤炭开采洗选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7.5%,而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仅为3.1%。与相关产业比较,煤炭产业税负也处于较高水平。2003年至2011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年平均税负水平为11.76%,而同期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分别为10.05%、7.31%、4.92%、7.10%。
改革要“清费”与“正税”并举。一方面,要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另一方面,要完善税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清费”就是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对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试点要求不符的也全部清除;凡在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整的通知》以后设立的基金或收费项目,要一并清除。
“正税”即正本清源,完善税制,彻底解决税费界定不清问题,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设立环境税,完善增值税,规范所得说。
岳福斌建议必须从规范政府行为入手,尽快打破既得利益链,加快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煤炭税费制度。岳福斌说:“解决煤炭税费问题,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全面实现煤炭资源配置和再配置市场化,全面建立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
岳福斌表示,在建立煤炭市场化全面机制的同时,要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建立健全兼顾价费利税、公平与效率的煤炭收入分配再分配制度;加快煤炭法制,在完善现有涉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煤炭资源法、煤炭成本核算法等法规建设。
岳福斌希望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对那些未按要求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问责,对性质严重者要绳之以法。对打破原有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格局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比如政府正常支出的保障问题,并做好必要的专项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