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禁止向煤钢等产能过剩行业供地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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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透露,根据国家提出的化解产能过剩要求,国土资源部发布意见,明确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
据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化解产能过剩是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
为此,近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不得受理未经核准的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意见》规定,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申请手续。
《意见》明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
《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钢铁、煤炭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开采煤炭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