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相关制度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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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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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自1985年鼓励出口,到2015年开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国际地位进一步增强,30年坚持“不忘初心”,砥砺“继续前进”。
1985年——开始引入出口退税制度
1997年——设置出口许可证(出口量限制)
2002年——禁止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的外国投资
2004年——取消矿产出口退税
2005年——取消氧化物出口退税
2006年——征收矿石氧化物10%的出口税
2007年——征收金属产品10%的出口税
2008年——提高氧化物、化合物的关税至15-25%
2010年——将稀土出口配额较前一年缩减40%
2011年——2011年4月1日起,国务院统一调整了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为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为30元/吨。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国家战略储备”概念。稀有金属交易所开业。
2012年——对镨、钇金属以及氧化镨新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钕、镨、钇的氟化物、氯化物、碳酸盐类新征收15%的出口关税;对镧、镨、钕、镝、铽、钇的其他化合物新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钕铁硼速凝永磁片新征收20%的出口关税;其他产品关税不变。美国、欧盟和日本正式向WTO针对中国稀土出口政策提出诉讼。
2014年——世贸组织对美、欧、日诉我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管理措施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国务院批复六大企业集团(中铝公司、包钢稀土、厦门钨业、中国五矿、赣州稀土和广晟有色)整合国内稀土的大集团方案。
2015年——出口配额取消、出口关税取消;资源税出台(改从价计征);开始主导的ISO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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