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电煤短缺 电力供需、电煤供应预警机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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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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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电力正常输送,应对电煤短缺的情况,9日,电监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出台了《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来,发电企业需要承担预警职责,及时把电煤供应情况汇总给电监会。
《办法》所指的电力供需情况是指省级及以上电网的电力生产、供需平衡及重要联络线运行等情况;电煤供应情况是指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等电煤供应情况。
“电监会以前只有当出现电力紧缺的时候才会发布预警机制,而这次我们是把这作为一种常态固定下来。并且给发电企业一个刚性规定,让他们主动上报电煤情况,而不是像以前电监会找他们要数据,这样能更加及时准确地预测。”中国电监会新闻处处长张渝9日表示。“电煤的紧缺已经比较严重,缺口比我们年初预计的要更大。电煤的紧缺是此次预警机制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7月3日,国内最大的电煤大省山西省经委发布了电力供应“红色”预警,预警时间为今年7月3日至7月8日。据山西省电力公司稍早时呈递省委、省政府的报告显示,由于电煤严重短缺,山西省电力缺口已经突破460万千瓦。山西省的供煤紧张局势正在向全国蔓延,尤其是对山西煤炭供应依存度高达50%左右的长三角地区,几乎都笼罩在缺煤的阴影之下。
张渝表示,此次的预警力度要比以前大很多,《办法》要求,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按日报格式分别报送相应的电力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按规定的日报格式汇总各自经营范围内电力生产运行信息,直接报电监会。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则分别由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通过规定的信息报送渠道和终端报送。
据了解,正常情况下,电力监管机构一周发布两次监测信息,发布范围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电力企业。出现预警状态时,将增加发布内容和频度,扩大发布范围。按照《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全国电力供需、电煤供应预警状态:拉限负荷的省级电网数超过10个;全国拉限负荷合计超过1000万千瓦;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平均电煤库存低于9天;电煤库存低于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10个;短期内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煤供应总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降幅超过20%且后续供应能力难以改善;缺煤停机容量超过当日统调发电负荷的5%。
“电监会的职责是保证电力市场的正常供应,而电煤短缺的运力问题就不是我们能解决的了,而是发改委、铁道部的事情,那才是解决电煤问题的核心。”张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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