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免于处罚领域)
- 发布人:中国镁质材料网
- 发布时间:2024-06-17
- 浏览量:875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的新举措,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一、大连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室,存放废机油,贮存场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2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鞍山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巡查时,发现鞍山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西南侧贮存石灰石的料场四周设置了防风抑尘围挡,其中有六处破损,五处部分脱落,料堆长约30米,宽约20米,高约6米,料堆北侧覆盖不完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并签订承诺书保证不再发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具体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丹东某渔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港市某渔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侧建设了一座占地面积约为1800平的厂房,主体已基本完成,但暂未建设生产设施。现场检查时一台挖掘机正在施工,厂房窗户未安装。经查,该企业在2023年3月新建厂房车间,一直未投入生产,新增加的生产车间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调查期间已积极着手积极办理环评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丹东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具体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在坚持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有力震慑,彰显执法力度的同时,通过不断的探索尝试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彰显了人性化执法在法律尺度中的法治温度。通过不断的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等执法模式,确保了过罚相当、法理相融。通过不断的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切实增强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