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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0〕62号: 关于印发大石桥市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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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建设指导意见》业经第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大石桥市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为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速大石桥市镁制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菱镁行业绿色、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菱镁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修订)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辽工特发〔2018〕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的通知》(辽工特发〔201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实施计划(2018年—2025年)的通知》(营政办函〔201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菱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以打造国家镁质材料产业化基地为目标,以优化菱镁资源供给、确保投资合理、科学规划布局、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转型升级为原则,采取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措施,着力推动菱镁行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菱镁产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先进、产品高端的菱镁行业发展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大石桥市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

三、限制类别

达不到现行环保标准,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

1.国家限制类的菱镁初级产品项目;

2.运用传统技术和装备新建轻烧反射窑、重烧镁砂窑、中档镁砂窑、高纯镁砂窑、电熔镁砂炉;

3.新建、扩建镁碳砖、烧成砖生产线;

4.借用生产产品、延长产业链条名义而建设使用低技术、低水平窑炉项目;

5.炉膛直径3m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6.未取得镁制品产能和无法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

四、鼓励类别

推广应用新装备、新技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菱镁产业优化升级。建设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制造水平的项目。

(一)新产品

1.原料

(1)镁铝、镁钙、镁锆、镁铁、镁硅、镁铝铁系等合成原料;

(2)体积密度≥3.4g/cm3高纯镁砂。

2.耐火材料

(1)含铬材料的替代制品;

(2)无碳、低碳镁质不烧耐火制品;

(3)镁质不定形耐火材料;

(4)冶金连铸用镁质功能材料;

(5)镁质轻质材料;

(6)镁质蓄热材料;

3.建筑材料

镁质防火基板、装饰板、建筑模板、通风管道、集成房屋装配地板、保温板、轻质隔墙板、装饰工艺品等。

4.化工材料

专用镁盐(电子、饲料、医药、食品级镁盐等)、镁盐晶须及其复合材料、镁质农用肥料及土壤改良剂、镁质制剂(镁质阻燃剂、镁质脱硫剂、镁质污水处理剂、镁质融雪剂等)、功能氧化镁等。

(二)新技术和新装备

1.高效、节能、环保选矿技术(药剂);

2.具有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优势的悬浮炉、闪速轻烧炉、菱镁矿裂解回转窑等高活性(高纯度)轻烧氧化镁制备技术及装备;

3.高效、节能、环保、智能控制的高温煅烧及电熔工艺装备和技术;

4.电熔镁生产中的能源综合利用技术、电力调峰技术;

5.镁质耐火原料生产中的二氧化碳回收、提纯、利用装备和技术;

6.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窑炉装备和技术;

7.“三废”高效综合利用技术和环保处理技术,高效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8.用后耐火材料回收及再生利用装备和技术;

9.其他适用的工艺装备和技术。

不属于上述两部分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新工艺、新技术窑炉是指生产工艺连续化、全密闭、大型化、低能耗、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工艺、新技术窑炉需由行业专家鉴定。

五、生产布局

1.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必须符合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2.按照集约化、集聚化原则,新建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只能进入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和官屯镇。优先考虑拆除现有传统轻烧镁窑、重烧镁砂窑、中档镁砂窑和高纯镁砂窑,改建为新技术、新工艺窑炉;优先考虑依托现有关闭的闲置场地厂房等资产进行盘活重组的项目,采取产能和污染物减量置换方式,实现菱镁产业提档升级;优先支持建设镁制品终端项目,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联合审议领导小组负责调剂。

3.主要河流两岸、风景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区域和非工业建设规划区不得新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

六、产能及工艺标准

(一)产能标准

1.单台轻烧氧化镁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

2.单台烧结镁砂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

3.单台、单班电熔炉装置规模≥5000吨/年;

4.单条浮选生产线处理低品位矿石能力≥20万吨/年;

5.单条不定形生产线≥5万吨/年。

(二)工艺标准

支持现有不烧及烧结耐火制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采取自动配料、混料、布料、打砖、取砖工艺,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鼓励新上项目采用“5G+工业互联网”智能化生产。新建菱镁项目要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支持现有企业加快清洁低碳能源替代。

七、环境保护

(一)污染物排放

配套建设窑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装置,各项污染物经治理达标后排放。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其中,各种窑炉均执行颗粒物30mg/ m3;二氧化硫50 mg/m3。轻烧窑氮氧化物为100 mg/ m3、重烧竖窑和中档竖窑氮氧化物为 200 mg/ m3、高纯竖窑氮氧化物为 400 mg/ m3。隧道窑、回转窑、梭式窑等其他炉窑按炉温进行控制,即:温度<1400℃时氮氧化物为100 mg/ m3;温度 1400-1700℃时氮氧化物为200 mg/ m3;温度>1700℃时氮氧化物为300 mg/ 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为0.8 mg/ m3。

(二)物料的储存、装卸及运输

1.各类物料应设置在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确实不能封闭或临时露天存放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 1.1 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2.物料装卸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卸料位置应配备除尘设施。

3.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三)物料输送

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厂房、通廊内运行,开放式输送设备在转运点、 进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四)干燥、烧成(煅烧)

1.干燥、烧成(煅烧)系统应保持微负压操作,及时处理漏料、漏风问题。

2.各类干燥设备、烧成(煅烧)炉窑的烟气出口均应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3.进料口、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五)加工与处理工序

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端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六)其他

1.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行实时在线监控;

2.采取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项目审议

(一)联合审议制度

为科学严谨审议论证镁制品建设项目,由大石桥市工业项目预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对镁制品及深加工项目进行审议论证。其中新建、改建、扩建菱镁矿浮选及镁砂项目单位须制定产能减量置换方案,经营口市工信局公告无异后报大石桥市工业项目预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议。预审通过后由项目所属开发区、镇街督促核验项目单位实施替代镁砂窑炉的拆除工作,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向市工信局报备,经大石桥市项目规划联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

(二)一事一议

对于经济发展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批。

九、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营口市出台新规定、新标准、新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信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大石桥 镁制品 菱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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